“杀人者诛”注释、译文和评说
【注释】 籍:没收罪犯的财产入官。膑(bìn):古代一种剔掉膝盖骨的酷刑。刖(yuè):古代一种把脚砍掉的酷刑。
【译文】 正律的提要里说:“凡杀人的人应当被诛杀,同时要株连其家族以及妻子的家族。杀了两个人,其母亲的家族也要被株连。对于大盗,应当罚他去守边,罪行严重的则要被诛杀。窥视宫廷的人,就挖掉他的膝盖骨;捡拾别人掉在路上的东西,则要被处以砍掉脚的酷刑,这是因为他有盗窃之心。”
【评说】 法经是第一部系统的以刑法为主,杂有诉讼法、民法以及其他法律内容的法典,被认为是我国成文法典的滥觞。但是其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反映平民在政治、经济、法律地位上的要求,而是为了维护帝王的地位和利益,所以,这种“法治”也只是为帝王的“人治”服务,所谓的法从一开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,它几乎与刑是同义词。从“拾遗者刖”这样具体的条文来看,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,也构成犯罪行为,这显然是在以刑罚为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,其民法与刑法不分、刑重而民轻的立法倾向和特征十分突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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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释】:契丹助晋兵,一号三十万(叶)。晋家报契丹,一数一匹绢。三十万绢未足惜,一十六州空弃掷。遂令宋统成偏安,中原以北无幽燕。金元相承二百载,恸哭衣冠化兜铠。至今五镇接三边,不备西陲备东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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雄略卷二十六雄略卷二十六 【原文】 士或巾帼,女或弁冕;行不逾阈,谟能致远;睹彼英英,惭余谫谫。集《雄略》。 【译文】 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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霜净胡天牧马还 (2) ,明月羌笛戍楼间 (3) 。 借问梅花何处落 (4) ,风吹一夜满关山 (5) 。 【注释】 (1)诗题又作《塞上听笛》《和王七(王之涣)玉门关听吹笛》,今从明活字体《高常诗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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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872】把人生过成喜欢的样子(毕淑敏著,长江文艺出版社,14 4万字,2018年3月第1版,39 8元)△共八辑:看见、疗愈、欢喜、愿景、悦纳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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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水东流去,清樽日复斜。异方同宴赏,何处是京华。亭景临山水,村烟对浦沙。狂歌过于胜,得醉即为家。 作品赏析【鹤注】此宝应元年十一月往通泉时作。《全蜀总志》:野亭,在射洪县治东北,杜诗“亭景临山水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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亭亭独步□枝花,红脸青娥不是夸。作将喜貌为愁貌,未惯离家往婿家。 作品赏析【注释】:原序:崔氏善女,万古传细。名而察之,宝亦周备。养育之法,方拟事人,若乏礼仪,过在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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澹月疏星绕建章,仙风吹下御炉香。侍臣鹄立通明观,一朵红云捧玉皇。薄雪初消野未耕,卖薪买酒看升平。吾君勤俭倡优拙,自是丰年有笑声。老病行穿万马群,九衢人散月纷纷。归来一点残灯在,犹有传柑遗细君。(侍饮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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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·祢衡2南岳有精,君诞其姿3;清和有理,君达其机4。故能下笔绣辞5,扬手文飞6,昔伊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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卜居 作者: 李山 【本书体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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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,不为惠于法之内也。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。以法治国,则举措而已。是故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诈伪;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欺以轻重;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